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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申请成为定点评估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已依法登记注册12949:com,能够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具备与评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化人员队伍;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软、硬件设备和相应管理维护人员;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相关功能的条件;具有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还提出了定点评估机构的运行管理要求,要求定点评估机构应加强内部建设,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评估档案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此外,办法规定对定点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求,明确医疗保障部门对定点评估机构加强监督、考核、日常管理,规定医保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监管职责和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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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评估结论是待遇享受和基金支付的重要依据。对评估主体的规范确定和管理,是确保评估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的关键环节。在梳理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国家医保局研究制定《定点管理办法》,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具体要求,推进评估机构定点管理规范统一。
《定点管理办法》主要对定点评估机构的确定、运行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定点评估机构的申请条件和确定程序。规定申请成为定点评估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确定程序,以及不予受理定点申请的情形等。二是提出定点评估机构的运行管理要求。要求定点评估机构应加强内部建设,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评估档案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三是规定对定点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求。明确医疗保障部门对定点评估机构加强监督、考核、日常管理,规定医保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监管职责和内容等。此外,明确依托其他形式主体实施评估的,对有关机构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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